关于对被监禁人提起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

更新时间:2020-06-17 17:11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我们知道现实生活中经常会有一种情况,就是夫妻一方坐牢去了,而另一方想离婚,这很容易理解,特别是刑期长的话,很多人没有办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那么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关于对被监禁人提起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

  案情介绍

  2009年9月25日赵某与潘某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5月15日潘某因盗窃罪被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现在广西黎塘监狱第五监区服刑。2018年1月赵某起诉离婚。

关于对被监禁人提起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

  法院审理情况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潘某现在广西黎塘监狱第五监区服刑,且已超过一年应由被监禁地即其服刑地所在法院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对赵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律师评析

  针对该问题笔者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地域管辖提出了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答复如下:《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对被监禁的人和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也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以上法规和司法解释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1、原告没有被监禁,被告被监禁不到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原告没有被监禁,被告被监禁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3、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被告被监禁不管是否是一年以上或一年以下的,均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种意见认为:1、原告没有被监禁的,无论被告被监禁时间长短均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2、原告也被监禁的,如果被告被监禁不到一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被监禁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第二句话的规定是否适用“未被监禁人员起诉被监禁人员”这种情况呢?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法释〔2010〕16号)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解释,但批复出来后对于批复内容的理解同样又存争议,其实意见不同的原因就是标点符号的问题(第8条中“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句话后面的这个“句号”和批复中“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句话后面的这个“分号”)。第一种观点认为第8条中“句号”前面的话明确了适用主体,所以只能适用于双方都是被监禁的当事人,“句号”后面是一句独立的话,其适用所有被告为被监禁地人员,不管原告是不是被监禁人员;而批复中“分号”后面的内容也同样适用所有被告为被监禁地的人员,无论原告是否被监禁。第二种观点认为第8条中的两句话既然写在了同一个条文中,那就说明两句话是一个大前提,应该适用同一主体,即“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批复中也很明确的说明了这个意思,批复中“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句话后面也是一个“句号”,句号前面说的是被告被监禁原告未被监禁的情形,句号后面说的被告被监禁原告也被监禁的情形,同时句号后面又有两层意思,就是被告被监禁未满一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法院管辖。笔者坚持第二种观点,因为第一种解释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冲突。“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这种情况,如果只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因为原告被监禁,则原告的住所地也不确定,所以《意见》第8条和(法释〔2010〕16号)批复才明确了这个问题,《意见》第8条仍采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来确定管辖法院,完全符合管辖的立法原则。如果把“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扩大到未被监禁人作为原告的起诉直接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相冲突,因为这种情况不存在无法确定“原告住所地”的问题,直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就可以了。有人会说这没有冲突,因为这一规定限定的是“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情况,一年以下的仍然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这样理解是错误的,司法解释只是就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这种解释只有在法律不明确的情况下才有必要,如果法律已有很明确的规定,司法解释也就没有必要画蛇添足了。另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立法意图是为了减轻公民的负担,因为我国对服刑人员多实行异地关押,对被监禁人起诉采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将无形中增加公民的负担,如果对“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情况仍采用“原告就被告”这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立法意图是相冲突的。所以,民事诉讼中,如果未被监禁人作为原告起诉被监禁人的案件管辖法院应该是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对被监禁人提起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的相关内容,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出来一方被监禁和双方被监禁的情况下,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是不同的,因此我们需要区分情况来确定管辖法院。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登陆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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