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规定来看,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可以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也包括权利人合法相由的商业秘密等。那么大家知道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1、商业秘密只能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而不包括非技术信息、非经营信息。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及刑法谦抑性原则,刑法上的商业秘密只限于商业上可能使用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不包括非技术信息、非经营信息。
2、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和采取保密措施三个特征。
3、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认定
(1)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4)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5)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6)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4、价值性的认定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一般体现在提高技术能级、生产质量及效率等方面,竞争优势则一般是指权利人相对于同一领域中其他不拥有该项商业秘密的人而享有的领先优势。
研发过程的成功成果可直接使用或供下一步研究之用,可带来研发上的领先优势;研发过程的中间体成果同样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即使是研发过程的失败教训,虽然无法直接取得现实的经济利益,但能够帮助拓宽研究思路,同样具有价值性。
5、采取保密措施的认定
(1)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2)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3)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4)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5)签订保密协议;(6)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7)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6、经营信息中“客户名单”的认定
客户名单要求包括客户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单个信息来源的公开性并不妨碍整体信息的秘密性。
7、技术信息与专利的区别
技术信息与专利具有相似性,要求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但新颖性、创造性标准不如专利标准要求高,即不能用专利的三性去评价商业秘密是否构成。技术信息应当具有秘密点,秘密点相当于专利的技术特征,但不要求秘密点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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