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可知,第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仍然披露或者使用该商业秘密等,同样是被视为侵犯商业秘密。那么大家知道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量刑要点有哪些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1、商业秘密
按照《刑法》第219条第3款,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
(1)必须是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
(2)必须不为公众所知悉。
(3)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4)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2、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依照《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4)明知或者应知上述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需要注意的是,其一,本罪规定的“商业秘密”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商业秘密,在措辞上有所不同。其二,2019年4月23日生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定义与此有区别。
3、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是指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
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指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
5、单位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处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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