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侵权条款的修改

更新时间:2020-06-29 17:38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主要是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是为了鼓励市场之间公平竞争,而去年四月,人大更是对该法进行了修改,主要集中体现在商业秘密条款中。那么大家知道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侵权条款的修改是怎样的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侵权条款的修改

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侵权条款的修改

  第一,增加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方式。增加了“以电子侵入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同时规定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二,扩大了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主体,以往商业秘密的侵权主体仅限于经营者,现在扩大到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大大增加了民事赔偿的力度。首先,增加了惩罚性赔偿,以往商业秘密侵权的判赔金额基于被侵权方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所获利益。现在经营者如果被查实恶意实施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金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金额。其次,以往被侵权方损失难以确定的,法院可以酌定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金额以下的赔偿,现在,法院酌情判决的金额从三百万元增加为五百万元。

  第四,增加行政处罚的力度。首先,针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将处罚对象从经营者扩大到“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次,增加处罚金额,针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增加没收违法所得的惩罚,罚款从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增加为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罚款从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增加为为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

  第五,重新分配了举证责任。以往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主张侵权方当然应该负担完全的责任,但是根据新法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只要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商业秘密被侵犯,要由侵权方来举证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侵权条款的修改”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其中增加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方式等内容。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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