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一般就是指当患者将医院告上法庭时,首先要由医院提供证据来自证“清白”,如果医院拿不出证据,法院将判医院败诉。那么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条款被删除有什么影响?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将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而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用通俗的话来讲,是指当患者将医院告上法庭时,首先要由医院提供证据来自证“清白”。如果医院拿不出证据,法院将判医院败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5日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其中对原本的关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规定的第四条进行了删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旧版)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新版规定虽然删除了这些条款,但也没有规定医疗机构“不需要”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并没有产生实质性影响。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早已不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而此次修改证据规定,只不过是删除已经过时的原则,使得司法解释不与现行法律法规产生抵触,引发歧义而已。
事实上,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归属也几经变迁。2002年3月之前,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2002年4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则是“举证责任倒置”阶段;2010年7月1日以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实行区分类型确定举证责任的制度,一般由患者证明医方存在过错,医方在特定情况下就医疗行为没有过错进行举证;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开始实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按照侵权责任进行定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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