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可知,搜查一般是监察机关在调查一些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明事实的一项重要措施。那么大家知道监察机关开展搜查时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1、搜查的准备工作要充分。监察法对于搜查的准备工作并没有详细规定,这就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结合具体情况,灵活做出合理、合法的安排。首先要掌握被调查人、其主要亲属以及其他密切关系人的房产、常住地址、办公地点和行踪轨迹,判断有无特殊的隐匿地点,在此基础上确定搜查范围和重点。其次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搜查方案,明确搜查目的、人员分工以及应急处置预案,对遇到家属无理阻挠,转移、销毁证据,甚至以自残手段相威胁等特殊情况做好充分准备。在人员配备上,每个搜查小组中要有2名以上熟悉案情的调查人员,由其中1人担任现场指挥员。还要配备1名负责维护现场安全的保卫人员,1名负责现场拍照摄像的技术人员,1名陪护被调查人女性亲属的女同志。必要的时候,可以提请当地公安机关配合,由公安机关派员维护搜查现场的秩序和安全。行动前要对计划搜查的地点进行现场摸排,熟悉周围环境,并根据现场摸排情况对搜查计划进行调整。
2、搜查的实施过程要严密。监察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第四十一条规定,“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3、搜查的后续工作要跟上。监察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调查人员采取搜查等调查措施,应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此外,搜查结束后还常常伴随着扣押等措施的运用。因此,搜查的后续工作一定要跟上。一是要认真制作笔录。搜查笔录应当现场制作,将搜查情况按照顺序如实记录下来,写明搜查的时间、地点、过程,发现的证据等有关犯罪线索。搜查笔录由调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被搜查人亲属、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搜查人在逃,其亲属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二是要认真清点物品。对拟扣押的款物、书证、电子数据等资料,逐一编号并认真填写《扣押物品清单》。三是要做好后续工作的衔接。搜查结束后,要安排专人对搜查扣押的物品进行分类整理;对赃款赃物及时登记造册,移交给专门部门妥善保管;对书证材料认真进行梳理、筛选,结合初核情况查找线索和疑点;对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逐件编号,并交由相关部门进行数据恢复和提取。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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