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担保物权之诉是我国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新增内容,这一内容为抵押权人实现担保物权提供更为便捷的程序规定。那么大家知道实现担保物权诉讼有哪些优点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之所以开始被大家接受并采用,主要是基于该程序与一般诉讼程序相比具有以下优点:
1、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为一审终审制。
我国的诉讼制度为两审终审制,也就是说,一审的裁判作出以后,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但提起上诉的直接后果是延长了债权人实现权利的时间。在我国,一审如果适用简易程序,那么,一审加二审的审理期限就是六个月;如果一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那么,审理期限就会增加到九个月。上述期限还不包括因其他法定事项延长的期限。
2、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实行30天审限。
如前所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普通程序为六个月,而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审理期限缩短到了仅仅30天。在没有设立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之前,债权人想要实现担保物权,最长的审理期限为九个月,是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审理期限的九倍。
修订后的新民事诉讼法专门将实现担保物权规定在特别程序中,并要求适用一审终审制和三十天审限,正是由于市场经济中经济状况是快速变化的,正所谓时间就是金钱。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抵押物很可能因为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发生贬值、毁损或被人为地设置障碍,这些对债权人权益的实现是极其不利的。
3、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诉讼费用较低。
诉讼程序对当事人来说,不仅需要付出时间上的成本,金钱上的成本更是不可避免。在我国,法院对于不同的程序收取不同的案件受理费,其中,简易程序的受理费是普通程序的一半。目前,北京市法院对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是按照普通程序的三分之一收取。可见,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案件受理费比简易程序还要低,这无疑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总结来说,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优点就是“又快又省”。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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