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与他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后,有时还需就抵押物再签订一份抵押合同,为了避免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人需要先了解抵押合同无效情形,那么哪些情形房屋抵押合同无效?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抵押合同无效;
2、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3、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4、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5、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6、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7、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8、抵押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依法直接认定抵押无效
9、就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订立抵押合同,只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而未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登记的,抵押无效
10、未经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抵押共有物的,抵押合同无效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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