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经常会涉及到补强证据规则,补强证据在英文中的意思是“确证、证实、进一步的证据”,那么什么是刑事补强证据规则?国外刑事诉讼中的补强证据规则是怎样的?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借以证明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补强证据规则就是一项限定证据证明力的规则,要求对特定证据进行补强,否则不能进行直接定案。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在日本刑事诉讼中,有关补强证据的规则包括:
第一,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有补强证据,而非犯罪事实,如前科、没收、追征事由等无须补强;
第二,对于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事实的认定,必须具备补强证据;
第三,在犯罪事实中被告人与犯罪人同一的认定不需要补强证据;
第四,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观要素,如故意、过失的认定也不需要补强证据;
第五,对于非犯罪构成的事实,即犯罪阻却事由不存在的认定,也不需要补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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