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证据规则一般就是指证人的意见证据不予采纳的规则。意见规则不仅适用于具体证人的意见证言,而且适用于一般性意见以及公共舆论意见。那么意见证据规则中公共舆论意见有何规定?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意见规则不仅适用于具体证人的意见证言,而且适用于一般性意见以及公共舆论意见。但是,对于公共舆论意见有关证据的排除,存在两方面的限制:
第一,如果只是为了证明特定时期关于某事项的一般性意见是什么或者公共舆论意见处于一种什么样的状态,而不是为了证明普遍赞誉或相信的事项为真,那么,公共舆论意见可以作为证据采纳;
第二,对于有关公共利益的事项,如果直接证据难以获得或者不可能获得,作为最后的不得已手段,可以运用公共舆论意见进行证明。当然,随着近代公共记录可信性以及易获得性的不断提高,对有关公共利益事项的证明也逐渐变得相对容易。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七条: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一般而言,在普通法上,公共舆论意见方面的证据可用以证明下述事项:
1、与血统或婚姻存续状况有关的事项。在现代社会,由于官方记载能够越来越多地对诸如婚姻或血统等事项予以证明,公共舆论意见方面的证据主要被用以证明某些古老的事项。
2、为了确定某种指称就是指的特定的人或物。例如,对于诋毁性的描述,尽管没有指明针对的是谁,但根据一般公共舆论意见可以知道就是针对的某人。
3、为证明公共权利或一般权利的存在。例如,为确定遗嘱中所称的地界标志,可以求助于公共舆论意见方面的证据。
4、为了证明好或者坏的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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