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那么有限合伙制的合伙事务执行人有哪些职责?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由公司高管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相应的要限权。如果由公司大股东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可适当的放大。通常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责为:
1、执行事务合伙人不能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举债及对外担保;
2、根据合伙人的书面要求全权处理合伙人的财产份额的代持、转让、退还等事务;
3、执行全体合伙人的决议;
4、决定其他合伙人的退伙或新的合伙人入伙事宜;
5、具体办理企业缴纳税款及代扣代缴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等纳税事宜;
6、具体办理企业工商登记、年检及其他政府部门审批登记事宜;
7、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限;
8、全体合伙人委托的其他职权。
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本合伙协议执行以上事务时,需要及时通知其他合伙人,但无需征得有限合伙人同意。”
考虑到合伙企业的股权激励目的,对于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报酬,可以作如下规定:
“企业因仅以持有某某公司的股权为目的而设立,不进行任何创业投资或股权投资项目,因此,本企业对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支付任何费用和报酬。”
对于执行事务合伙人,通常由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担任。如果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合格,需要被更换的,由全体合伙人一致撤销委托,更换新的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具体更换程序为:
先免去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新的普通合伙人入伙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同意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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