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伙企业中入伙和退伙都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涉及到入伙的决定权、退伙的门槛、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转换。那么有限合伙制的入伙和退伙事项如何规定?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入伙的决定权
入伙决定权的主体为普通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可以设置为:
“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新的有限合伙人可入伙本企业,并依法签订书面入伙协议。”
2、退伙的门槛
退伙的门槛,考虑到合伙企业的股权激励目的,在设置退伙门槛时,要和股权激励方案挂钩。除当然退伙情形外,设置退伙条件,要考虑以下因素:
(1)股权激励目的;
(2)股权激励对象离职;
设置“可以型退伙门槛”时,可如此设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退伙;
(2)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3)合伙人从某某公司离职;
(4)合伙人违反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规定的义务性条款;
(5)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3、退伙时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处理
对于退伙时,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仍旧要结合股权激励这一目的进行。特别是股权激励方案涉及到合伙财产份额的限售期。在退伙时,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处理,针对不同的情形,要做不同的处理:
(1)财产份额限售期内,合伙人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等情形时的处理
财产份额限售期内,发生合伙人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等当然退伙情形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出资额+一定金额的利息”购买该财产份额。
(2)财产份额限售期过后,合伙人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等情形时的处理
财产份额限售期过后,发生合伙人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等当然退伙情形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出资额+应得分红收益”购买该财产份额。
(3)财产份额限售期内,发生和合伙人离职等事由情形的处理
财产份额限售期内,发生合伙人离职等可归责于合伙人自身的事由时,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出资额”购买该财产份额。
(4)财产份额限售期过后,发生和合伙人离职等事由情形的处理
财产份额限售期内,发生合伙人离职等可归责于合伙人自身的事由时,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出资额+应得分红收益”购买该财产份额。
3、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转换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转换的转换,作为《有限合伙协议》的必备条款,虽然对于股权激励并无太大意义,但是仍需设置:
“经执行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也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法律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七条: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有限合伙制的入伙和退伙事项如何规定的内容,需注意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