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以一则案例介绍

更新时间:2020-07-14 09:53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毫无疑问,赠与人与受赠与人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只要不违反的法律的相关规定就是有效力的,对双方有约束力。那么,房屋赠与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呢?有什么案例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以案说法--房屋赠与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基本案情:

  甲乙系姐弟关系。2007年1月8日,双方签订房屋赠与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乙将其名下房屋一间赠与甲一人所有,甲接受上述房屋赠与,并保证履行一如既往照顾、护理母亲到底的义务和责任。如遇赠与房屋拆迁,乙全权委托甲办理拆迁、过渡、回迁等相关事项,并保证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所需一切费用均由甲承担。甲照顾母亲到其2008年9月20日逝世。案涉房屋于2007年3月20日拆迁,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过渡费领取等均由甲办理及承担享有。每次办理,乙均提供其身份证交由甲到拆迁办办理相关手续。2013年1月,甲被回迁安置到另一小区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至今。2014年11月,拆迁办通知可以办理回迁房产权登记的相关手续,甲数次提出要求乙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乙一反常态,拒不履行协助办理过户登记义务。甲认为案涉房屋赠与协议书是乙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的规定,合法有效。案涉房屋赠与协议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甲已经切实诚信履行了赠与协议约定的义务,且赠与房屋已实际交付,赠与房屋被拆迁后的回迁房屋也已实际交付甲,并占有使用至今,依法当属甲所有。乙应当全面履行协助甲办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的赠与合同义务。

  法院判决:

  乙的答辩意见主要有两点:首先赠与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赠与人在赠与的财产权利发生转移之前有撤销赠与的权利,而不动产以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发生权利转移,乙虽与本案原告签订《赠与房屋协议书》,但双方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屋的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其次,本案并非附义务的赠与,原被告双方对母亲的照顾抚养是法定的义务,且被告从未间断过照顾,照顾母亲并非是赠与合同的条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需要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本案中甲乙之间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成立并有效,但房屋作为不动产,其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是附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原告已经履行赡养母亲至终老的义务,被告不可撤销赠与合同,即使要行使撤销权也已经超过法定的期限。对此本院认为,赠与协议中约定的并不是赠与行为所附的道德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即便没有受赠房屋,原告也应当履行该义务。况且被告本人也自始至终对母亲尽到赡养义务,并未因与原告签订了房屋赠与合同而将自己的赡养义务交由原告代为履行。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延展:

  我国《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此款为合同法对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往往将一般性的赠与合同视为实践合同。因此,在一般性赠与中,赠与财产为动产时,以动产交付时间视为赠与合同生效的时间;赠与财产为不动产时,则以登记为准。同时合同法规定了几种不能撤销赠与的情形即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所以本案中原告试图将赠与协议视为附道德义务的赠与,但是没有被法院采纳。这里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的赠与合同,我们可以将其视为是诺成性的合同,即合同在签订时就已生效。另外我们注意到在原告的代理意见中看到了对被告撤销权行使期限的抗辩,认为其超过一年。这一点法条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那么这里的撤销权和186条的撤销权有什么区别呢?那么我们说186条规定的是任意撤销权,即只要赠与的财产未发生权利转移,赠与人即可以随时撤销赠与;而192条的规定则是对于财产转移之后对受赠人的约束,即一旦受赠人出现法条规定的情形,赠与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避免出现赠与财产转移后,受赠人侵害赠与人利益的情形出现。所以194条规定了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表明这里的撤销权和186条的区别。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赠与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房屋赠与合同是有效力的的,但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需要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若大家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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