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结婚公证是依法证明当事人的结婚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由于涉外婚姻与普通婚姻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我们在进行跨国结婚时应当及时办理涉外婚姻公证,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办理涉外婚姻公证的条件有哪些?
公证证明的婚姻关系,必须是我国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如:
(1)经合法手续登记的婚姻;
(2)1950年婚姻法颁布前建立的事实婚姻;
(3)解放前的婚姻关系,包括当时存在的一夫多妻制的婚姻关系等。
涉外婚姻状况公证主要用于我国公民在国外办理结婚、定居、继承、留学等法律手续。
1、办理涉外婚姻状况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向当事人住所地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人应同时提供下列文件:1、本人的身份证件;2、结婚证书或离婚证书或夫妻一方死亡证书;3、其他证明婚姻状况的文书。
3、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是按照当地风俗结为夫妻的,其公证属于结婚公证的范围,但其公证的格式与结婚公证有所不同。
4、除公证文书使用国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免除领事认证的,公证书应送外交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有关国家驻我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
此外,申请人还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人准备结婚的,其本人必须已达到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
(二)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书、离婚证书、丧偶证明等);
(三)如申请人的结婚证或离婚证丢失,须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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