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可知,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存在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大家知道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有哪些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在实践中,有的地方也发生理解上的偏差,如有的驾驶人肇事后因害怕被打离开现场,但已报警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和地址,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有及时履行职责联系肇事人,也没有采取通知、传唤其接受调查等措施,造成相关证据缺失,这时不能认定肇事人逃逸。结合办案实际,一般肇事人具有下列情形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2)为及时抢救事故受伤人员,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驶车辆驶离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接受调查,未脱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效控制的;
(3)为履行救治义务,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按时返回的;
(4)因本人受伤需要救治并且没有能力报案而离开现场,委托他人报案或本人具备报案条件后报案,自觉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效控制的;
(5)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离开现场,但及时报案接受司查的;
(6)有证据证明驾驶人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驾驶车辆驶离事故现场,事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等等。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1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的“附件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规定:“一、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综上所述,交通肇事逃逸,会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驾照,且终身都不能开车了。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有哪些”等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一般来说,如果有证据证明驾驶人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而驾车离开,事后主动配合调查的,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