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很大的不同点,具体行政行为是可以直接起诉的。那么,抽象行政行为可以诉讼吗?抽象行政行为的主要特点有哪些呢?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途径有哪些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称,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中,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因行为结果是抽象规范的产生,故称。如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虽然不对某一具体事件或特定人作出具体处理,但一切具体事件和特定人的行为合乎抽象规范的,均在其适用范围以内,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往往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条件。抽象行政行为并不直接对具体人或事作出处理,在中国不能针对其提起行政诉讼。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査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
抽象行政行为的主要特点:(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可反复适用)
(1)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它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制定的法律、军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不同于非政府组织制定的内部规则。
(2)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它不同于处理具体行政事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1、权力机关的监督
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的权力是权力机关所赋予的,必须对权力机关负责,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我国《宪法》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级人大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权力。
2、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
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上级机关监督下级机关也是一种重要的监督方式。一旦发现下级机关在发布和实施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况,就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改变权和撤销权,绝对不能放纵各种违法的规范性文件侵害公民权利,为此,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必须建立相应的处理制度,严格审查违法抽象行为。(1)法规清理制度、备案审查制度。(2)复议监督。
3、司法层面的监督
司法机关的监督主要是司法审判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外部监督。审判监督能够更加促进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性,避免权力滥用。主要是指在审判行政诉讼案件时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审判机关独立的行使审查权,不受任何干扰,在审判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其具体的违法事实和理由。同时向制定机关提起相应的处理建议,并抄送其同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由上级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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