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被判决撤销,要怎么解读撤销判决的法律效力,怎么看待法院的重作判决权。那么,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被撤销后还能重作吗?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情简介:
2012年8月,K市稽查局接到有关钟一偷漏税的举报。经责令申报纳税,钟一未在限期内申报。
12月,K市稽查局向钟一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对钟一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要求钟一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2014年2月,K市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
2015年1月,K市稽查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钟一不服,向K市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5年7月,K市市地方税务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处罚程序违法为由,撤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015年7月20日,K市稽查局向钟一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2015年7月27日,K市稽查局向钟一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于2015年8月3日举行了听证。
2015年8月24日,K市稽查局作出50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5年9月30日,钟一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撤销“K市稽查局”韶地税籍罚(2015)50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判令“K市稽查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二、诉讼费用由“K市稽查局”负担。
2016年4月8日,一审法院判决:一、撤销50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112.40平方米土地”的罚款,并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二、驳回钟一的其他诉讼请求。
钟一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2016年8月18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各方观点:
(一)争议焦点:K市稽查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
(二)钟一:行政诉讼是促使行政机关有错必纠的救济途径,应当查清事实。本案是税务行政处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税务处罚所确定的处罚税款基数,确定处罚税款所涉及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与发生纳税争议征税行为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因此,人民法院审查本案应当就纳税直接证据进行审查。
(三)K市稽查局:钟一要求在本案中审查税务处理的基数和基本事实,理据不足。
(四)二审法院:50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两部分组成:一,违法违章事实;二,处罚依据及决定。K市稽查局处罚决定的错误之处,首先在第一部分,即认定的第8项第(3)项事实错误,即处罚基数有误;从而导致第二部分处罚决定中对应事实的罚款也有误;因此,应撤销重作,此其一。其二,一审法院仅撤销该处罚决定中认定有误的事实对应的罚款,未撤销各项违法事实被处罚的罚款合计数,处理失当,亦不符合“有错必纠”原则。其三,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K市稽查局未将更正后的合法准确的罚款额提交一审法院,故一审法院也无法直接更正总罚款额。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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