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是要按照程序进行的,当然,在实践中有的行政行为的程序是有轻微违法的,这是需要我们进行了解的。那么,哪些情形属于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下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的,属于程序轻微违法:
1、处理期限轻微违法;
2、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
3、其他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
第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程序轻微违法”:
(一)处理期限轻微违法;
(二)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
(三)其他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
在《行政诉讼法》修改前的司法实践中,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对于程序审查的标准尺度相对灵活,将较低程度的程序违法视为程序上的轻微瑕疵,尚不能产生程序违法的法律效果,作为撤销判决的例外,最典型的就是时限逾越等。但在行政诉讼法修订后,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对于行政程序轻微违法的判决方式出现了新变化,立法者认为,考虑到涉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影响较大,设计判决方式时要兼顾法律逻辑和社会效果,原告本来是对的,法院不仅没有撤销违法行政行为,还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原告败诉,法理情理都说不通,也必然难以解决行政争议。因此,此时的时限逾越等程序轻微违法,一般应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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