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时间是比较长的,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或者用人单位分立,不少人就会无法确定诉讼主体。那么劳动争议诉讼中用人单位发生变更如何确定诉讼主体?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用人单位变更主要指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
1、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诉讼当事人;
2、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个单位的,其分立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诉讼当事人。
3、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实践中,存在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劳动者没有了实际用人单位的情况,这种情况,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中,公司多败诉,因劳动法对劳动者倾斜保护,但劳动者未合法合理行使权利和维护权利很可能导致败诉。
1、落户约定服务期,个人提前离职,赔偿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2、女职工孕期,因情绪稳定,连续旷工,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公司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3、不满单位强行调岗,自行旷工,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公司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4、劳动者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违反财务管理流程存在重大过失,遭遇诈骗,给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被判酌情赔偿公司损失。
5、伪造学历入职,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6、签完“再无争议”条款反悔,不获支持。
7、特殊行业约定的离职赔偿金有效。
8、撤销免职决定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范围,依法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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