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一般是指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在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从而向有关主体申请行政复议。那么行政仲裁指的就是行政复议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行政仲裁与行政复议不是同一个概念。行政仲裁是指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依法对其内部发生的行政争议做出最终裁决的一种行政司法行为。通俗的说,当我们与别人发生纠纷无法协调时,可以向政府申请行政裁决。
行政复议是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应行政争议特定方当事人的申请,审查对方当事人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并作出相应裁决的行政司法行为。通俗的说,当我们不服政府机关的某一执法行为的时候,可以想该机关的上级申请裁决。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一般的,学界及实务界认为,仲裁权的主体应该是且只能是仲裁庭。各国立法均明确规定仲裁庭享有的对当事人纠纷的审理和裁决权,仲裁实践中根本不存在仲裁机构对案件审理和裁决的先例。
从世界范围来看,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是仲裁的两种基本形式。在我国,由于仲裁机构作为常设的仲裁机构,只是管理机构,主要享有仲裁事务管理权,并不直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另一方面,临时仲裁制度中,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推选仲裁员临时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该仲裁庭仅负责审理案件,并在审理终结、作出裁决后自行解散,此时并无仲裁机构等常设性仲裁机构,仲裁权的主体只能是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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