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控股股东的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出资额是很高的,开股东会议,一般控股股东的影响力是很大的。那么,控股股东利用股东会决议变更股东出资期限的效力怎样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王某、李某与文旅公司设立文旅投资公司。文旅投资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文旅公司认缴出资2,250万元,所占比例75%,王某和李某各自认缴出资375万元,各自持股比例12.5%.出资时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5年内。上述内容列入公司章程内。
2019年1月5日,控股股东文旅公司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议题为讨论发展公司经营发展及修改公司章程。上述股东会经召开后作出决议:1、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现要求公司全部股东在会议召开之日后一个月内将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并修改公司章程。2、如股东不按时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将解除股东资格。
王某和李某不同意上述决议内容,根据自己经济能力分别向公司汇付10万元资本金。但文旅投资公司通过了股东应提前履行出资的决议,并在2019年4月5日召开股东会,作出解除王某和李某股东资格的决议。为此,王某和李某诉讼至法院。
当事人诉辩及法院裁决:
原告王某和李某诉请:控股股东利用股东会作出的出资期限变更的决议,违反了设立公司时的最初约定,打乱了原告的资金安排,原告根本无法短期筹集大额出资。文旅投资公司作出的出资股东会决议及解除股东资格股东会决议,均为侵害小股东的无效决议。请求法院确认上述股东会决议无效。
被告:案涉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均符合公司章程以及法律的规定。两原告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并未提出异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该决议有效。经被告催告,原告仍拒绝缴纳出资,原告的行为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损害公司利益。两份股东会决议内容不存在违法事实。
文旅公司(第三人):公司股东会决议并非两原告诉称的第三人利用其控股股东地位强行作出的决议。股东会召集程序合法,表决内容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2、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需求提前要求股东履行出资有客观依据。
法院裁决:法院查明文旅公司与文旅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一人。文旅公司持有文旅投资公司75%股份,显然文旅公司作为控股股东在决定公司的运营决策事项中占据优势地位。被告无证据证实公司因经营特殊情况需要提前股东履行出资的事实,要求原告在短暂一个月缴纳350万元出资款显然不合情理,实属控股股东利用其地位损害小股东权益。控股股东以王某、李某不履行变更出资期限股东会决议为理由解除两人股东资格违反法律规定。故此,支持原告诉请。
案件解析:
一、控股股东召开股东会决议作出变更认缴出资期限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股东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中对出资期限的约定,应当视为是股东之间关于出资内容达成的合意,属于合同法所调整的范畴,各方应当遵循合同约定,不得任意调整,除非股东全部重新达成新的意见。
查询目前法律法规对股东出资义务加速的规定,只有公司不再经营且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以及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股东出资义务才必须提前履行的情形。一般情况下是债权人请求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公司自身提出要求股东出资义务情况不多,这一现象多为控股股东借助其地位损害其他股东的做法。
本案中控股股东文旅投资公司在未与王某、李某协商一致情况下,采用召开股东会方式决定变更股东出资协议及公司章程中所约定的股东出资期限,实际是利用控股股东身份赋予的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属于无效。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二、股东资格以股东会决议方式解除是否适当合法。
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具有股东资格 ,就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同时,也意味着需要承担股东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主要是指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实务处理中,赋予股东会有权解除股东资格的权利的基础依据,具体内容表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律索引:《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王某和李某按照认缴出资协议及公司章程约定,出资期限可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后五年内出资,其并不存在违背出资义务事实,况且其也各自履行10万元部分出资义务。故此,王某和李某并不存在《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的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的情形。文旅投资公司作出的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应属无效决议。
综上,控股股东在处理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事项时应通过协商方式统一决定内容,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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