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股东要变更是非常有必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否则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那么,法人股东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是否影响其股东资格呢?有什么案例介绍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情梳理:
一、2008年双桥头村开始城中村改造工作,成立了西安双桥头城中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主体。
二、2011年经双桥头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撤销双桥头村村委会建制,并依法报区政府,区政府批准双桥头村撤村建居。
三、根据工商登记显示,2014年12月26日,西安双桥头城中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股权变更为双桥头村村委会。
四、2016年12月20日双桥头社区居委会成立,但并未在工商登记机关变更股东身份。
五、2018年1月29日,双桥头居委会主任王明兴向双桥头村改造建设公司工商登记地址邮寄了要求双桥头村改造建设公司向股东公开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的工作联系单。
六、2018年,双桥头居委会以双桥头城中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怠于履行公司章程及公司法规定的告知义务,拒绝向双桥头居委会提供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拒绝披露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取报酬情况,拒绝提供公司重大资产处置情况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要点:
工商登记并确认股东身份的法定条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认定,未在工商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可以通过其他证据进行认定,若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为原股东的承继者,则法院确认其具有公司股东身份并享有股东权利。
经验总结:
关于股东资格的“继承”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的继承方式;但对于法人股东“死亡”后股东资格的继承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是因为法人股东死亡后,其掌握的股权会进入清算程序,没有必要再规定法人股东的继承方式。但法人在存续期间有可能会发生分立、注销、合并和法人组织形式的变动,如果没有及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法人基于股东身份享有的各项权益将得不到保障,并且很有可能陷入法律纠纷。
基于上述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规避法律风险的途径。
1.在法人身份发生变动时及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2.将法人股权继承的方式写入公司章程
3.若股东身份变更,未及时进行上述变更登记,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证明身份变更的真实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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