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外部监督系统,是行政机关以外的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进行的监督体系,与内部监督系统最主要的区别是主体不同。那么我国行政外部监督有哪些分类?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行政外部监督主要包括:
1、立法监督
立法监督是立法机关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例如,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管理活动进行的监督;
2、监察监督
监察监督是我国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
3、司法监督
司法监督是司法机关即各级检察院、各级法院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
4、政党监督
政党监督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
5、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社会团体、公民、社会舆论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
1、党、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是行政监督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和群众性。
2、被监督的对象,称为行政相对方,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3、其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决定、命令的情况。
其目的是,监察和督导国家公共政策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及国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遵纪守法情况。
行政监督主体不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的任何行为进行监督,而只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在执行公务和履行职责时的失范行为和失效行为进行监督。所谓失范行为是指行政权力的使用者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失效行为是指在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中,尽管投入了相当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仍然没有达到既定目标,行政效率低下等等。政府的违法行为和效率状态构成了行政监督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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