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是有所区别的,现实中有很多人把二者弄混了。那么,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如何区别呢?医疗损害纠纷的处理途径有哪些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区别:在法律适用、医疗鉴定、赔偿项目、计算方法和赔偿数额上存在很大不同。
第一,在法律适用方面。审理一般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要适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而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则要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的的法规文件。
第二,在医疗鉴定方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律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则可能需要司法鉴定。《高法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需要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需要委托进行其他医疗鉴定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组织鉴定。”“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有关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要求提出该申请一方预交鉴定费。
第三,在损害赔偿方面。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最显著区别就表现在赔偿项目、赔偿系数和赔偿数额上的不同。
1、赔偿项目。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包括11项,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包括12项,二者除了在项目计算上存在差异外,后者较前者还增加一项”死亡赔偿金“.
2、赔偿系数。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要考虑责任程度、原发疾病、事故等级等因素,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则要考虑过失参与度、责任程度、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收入差异等因素。虽然根据民法原则上述所有因素都是广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需要考虑的法律情节,但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看,二者确实存在明显区别。为使法律法规渐进统一,《高法意见》最新规定”确定医疗损害赔偿数额,应当综合考虑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及医疗风险状况等因素。“
3、赔偿数额。对此《高法意见》规定:”确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应当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至第52条的规定;如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将使患者所受损失无法得到基本补偿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当提高赔偿数额。“”确定一般医疗损害赔偿标准,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1、医院直接调解。找医院的医务科或医患纠纷办公室调解;
2、第三方调解,即医调委调解。找各县(市、区)政府设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院均有医调委的联系电话,免费提供调解服务;
3、医疗事故鉴定。到医院属地的卫生局医政科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4、法律诉讼。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并为其转接法律援助热线12348.
1、限制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人身自由,或者侮辱、威胁、伤害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2、损毁、抢夺医疗机构的财物、医疗文书;
3、设置障碍或者以其他形式堵塞交通、妨碍他人就诊;
4、违规停尸、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等;
5、聚众滋事,破坏或者干扰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
6、其他危害医疗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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