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是人们非常关注的话题,发生医疗损害,是要相应的归责机制的,当然,协商解决是最简单的方式,起诉法院就需要双方负举证责任。那么,医疗损害责任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怎样的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医疗损害责任根本上是一种一般过错责任形态,满足某三种情况下启动过错推定责任形态。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的“医疗损害责任”专章中如此规定: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患方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认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1、患方举证:
(1)提供就诊,受到损害,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
(2)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可以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
2、医疗机构举证: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疗损害责任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怎样的”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一般的,医疗损害责任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形态,满足某三种情况下启动过错推定责任形态。若大家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