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成立与不成立的认定是怎样的

更新时间:2020-08-07 18:26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补办登记后,则产生合法婚姻的效力。那么事实婚姻成立与不成立的认定是怎样的?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事实婚姻成立与不成立的认定是怎样的

  对事实婚姻是否成立或是否存在发生争执,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确认事实婚姻成立或不成立(或者存在与不存在)。具有民事法律效力的事实婚姻,需要具备时间、形式、实质三个要件:

  事实婚姻成立与不成立的认定是怎样的

  1、事实婚姻成立的时间要件。必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已经形成了事实婚姻。

  2、事实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必须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必须有夫妻同居生活的客观事实。

  3、事实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必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且无禁止结婚的情形存在。

  上述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事实婚姻才具有民事法律效力。否则,不构成事实婚姻或没有法律效力。如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事实婚姻,一律没有法律效力。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实婚姻,即使形式要件具备,但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如事实重婚或近亲结婚等),也不具有婚姻效力。

  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二、事实婚姻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如何处理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其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原则如下:

  1、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解除。

  2、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3、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此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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