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符合事实婚姻规定的男女是具有婚姻法中的夫妻法律地位的,在双方的权利义务上是与结婚登记了的夫妻是一样的,因此证明事实婚姻关系就十分重要了。那么事实婚姻关系到底要如何证明?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认定事实婚的证据证明:
1、举行结婚仪式的证据。婚礼现场的照片、视频资料、证人证言。
2、生育子女的证据。子女的出生证明、产妇生育时的住院病例、证人证言。
3、以夫妻名义互称对方并共同生活的证据。行为人居住地的居委会或是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行为人与婚外异性在同一住所居住的户籍资料、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中最直接的证据是产妇生育时的住院病历,因为其证据种类属于第三方出具的客观书证,效力强,而且其内容通常都会有行为人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互称的签字,与构成重婚罪的证明目的直接相关。效力最弱的证据是自诉案件中与自诉人具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如仅有此类证据,则法院很可能不会认定行为人存在重婚行为。
事实婚姻与一般的合法婚姻相比,有几个方面的不同:
1、欠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即未办理或者合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且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这是事实婚姻区别于非婚两性关系如通奸、姘居等的重要要件;
3、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均无配偶,已达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情形等。
根据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条例实施前双方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事实婚姻经补办登记手续的,即转化为合法婚姻,当事人可以行使离婚请求权。
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男女双方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嗣后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的,以条例实施之日为分界点,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1、条例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认定具有事实婚姻的效力,不必补办登记,可以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2、条例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之后,方可行使离婚请求权;对拒不补办结婚登记而坚持“离婚”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当事人双方具有夫妻的身份,彼此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问题,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互有配偶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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