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当信用卡诈骗达到一定金额时才可以立案,但是有时候,有些犯罪者并不仅仅只用一张信用卡进行诈骗,而是使用多张信用卡进行诈骗,那么信用卡诈骗的数额该如何计算呢?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信用卡诈骗的“数额”怎么算?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李某在建设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额度8000元,随后他使用该卡进行透支用于日常开销,在经过银行多次催告后三个月仍然没有还款,共透支本金7800多元,利息一千多元。
2014年6月,李某又在交通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额度6000元,随后他使用该卡进行透支用于日常开销,在经过银行多次催告后三个月仍然没有还款,共透支本金5700多元,利息近一千元。
在多次催收无果后,上述两家银行分别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审判】
公安机关认为,上述两家银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均经过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均超过三个月仍然没有还款,李某对于银行向公安机关提供的信用卡申领表、还款流水、催收记录等予以肯定。
随后公安机关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移送检查机关,检察院以李某涉嫌信用卡诈骗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终结,被告人李某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院认为:李某使用了两张信用卡进行透支,主观存在“恶意”,总透支金额超过了1万元,表面上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他却是使用了两张都没有超过透支额1万的卡片,不符合此最立法初衷。
【律师说法】
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实务操作之中,大多司法机关认为只要多张信用卡的透支未归还本金超过5万(新规发布之前是1万)以上便可追究刑事责任。
理由有两点:一是持多张信用卡进行透支视为“连续犯”;二是司法实践当中,对于单次盗窃、诈骗等未达到刑点,但多次累计数额达到起刑点的均是以累计数额追究刑事责任。
而少数司法机关则认为单张信用卡透支金额不足5万元的,不能以多张信用卡累计数额追究刑事责任。
单张信用卡透支金额未超过5万时,原则上不应计算累计数额,但是有证据表明持卡人持多张卡片恶意透支时,应当以累计数额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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