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后就能取得房屋产权证,也就意味着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房产,如果房屋产权登记错误,他人利用房产证支配自己的房屋,则会给房屋产权人带来巨大损失,那么房屋产权登记错误的责任由谁承担?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物权法中对登记错误发生的原因进行了概括,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错误登记的人追偿。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登记错误发生主要有三种情况:
第一,就是登记申请人采取欺骗等手段造成错误登记;
第二,就是因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疏忽等过失造成错误登记;
第三,就是登记申请人与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造成错误登记。
不管是因为当事人的原因还是因为登记机构的原因,或者是二者的原因,造成他人损害的,就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问题。
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十一条: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因当事人原因产生的赔偿责任是民事侵权责任,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因登记机构原因而产生的赔偿责任是国家赔偿责任,应启动行政诉讼程序;因二者共同原因产生的赔偿责任是国家赔偿责任,非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此时也应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只是登记机构先行赔偿之后可以向造成错误的申请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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