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属于特殊商品类,其生产和销售均有严格的规定,在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生产、销售、存放、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都属于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行为。
根据我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之规定,未经许可进行销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私卖烟花爆竹情节严重的,将构成《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