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但其处罚由各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交通违法行为的具体实施办法,因此,不同地域的处罚因适用法律依据不同而导致处罚结果也不同。以深圳市为例,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驾驶机动车过程中有使用手持电话、电子设备或者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罚款3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