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没写利息的,起诉后可以主张借款人支付利息。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间利息的,借款人无须支付利息,也就是说借款人无需给付从借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从起诉之日应视为催告之日,也即借款人开始逾期还款之日,此时开始计算逾期还款日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因此,即使借条上没写利息,起诉后仍可以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