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家出走不违反婚姻法。夫妻双方任一方都享有人身自由。
如果双方想要离婚,一方离家出走可作为衡量双方感情是否破裂的参考依据。
如果一方离家出走的时间长达两年以上,且另一方无法联系上、下落不明的,另一方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判决离婚。法院会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给离家出走一方,无论这一方看到与否,均视为送达。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离家出走一方不出庭、不应诉的,法院即可缺席审判。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法院会判决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