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金额和放款金额不一致是不合法的,因而产生的过多利息可以拒绝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之上,可以拒绝支付。可以在支付完应付的债务之后,对剩余不合法部分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