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领养应该同时具备的领养条件为:
(1)无子女。即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即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若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同时,有配偶者领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领养女性的,领养人与被领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