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后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通过诉讼变更抚养权的,法院判定子女跟哪方生活,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我们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所以对于想取得抚养权的一方,首先要看是男方还是女方,其次是看孩子的年龄阶段以及实际的抚养情况,举证的原则是要证明自己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而对方不适宜抚养孩子。打官司是比较专业的事情,建议咨询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