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常所说的著作权,指的是狭义的著作权,不包括著作邻接权,即领接权不是著作权。
狭义的著作权仅指著作权人对作品所享有的权利,著作邻接权指著作权人以外的民事主体对作品之外的,又与作品密切相关的客体所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的客体是符合独创性要求的作品,而邻接权的客体是未达到独创性标准不构成作品的特定文化产品,两者的分野的基点在于客体独创性的程度,正因为邻接权客体不具有独创性,其享受的法律保护水平也相应较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的内容,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雕塑作品、计算机软件等都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及广播电视组织,因传播作品而享有的权利,即为著作邻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