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摹作品通常没有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临摹品如果是对原作品的简单复制,不管采用什么方式临摹,都只是对原作品的再现,并没有包含独创性,因而它不是作品,不能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临摹品如果要享有版权,受《著作权法》保护,必须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也就是说,临摹的人如果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加入了自己具有个性化、独创性的元素,使临摹作品有区别于原作品的实质性改变,那临摹品可构成新的作品,也是原作品的演绎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