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一定条件,夫妻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单方面解除婚姻的条件主要有以下两点:
1、夫妻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同意的,可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或法院调解离婚。
2、夫妻感情破裂且调解和好无效。夫妻感情破裂,且经人民法院调解和好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当事人离婚。这是在当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通过法律手段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