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名誉损失费赔偿标准

更新时间:2019-11-21 13:49
律师解答

现行法律不存在离婚名誉损失费一说,但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存在离婚损害赔偿,目前没有明确的赔偿标准,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1、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起,婚内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被告可在同意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二审期间才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

5、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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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云海
刘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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