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一般不可以继承其财产。未按《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在同居期间死亡的,另一方是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张自己享有继承权的。这是因为未婚同居的,不具备“夫妻的名分”。
但是,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可知,1994年2月1日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因此,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继承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点:
1、如果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经开始同居的,由于法律承认他们的事实婚姻关系,因此,生存的一方可以作为死者的配偶继承遗产。
2、如果去世的一方在生前以遗嘱的形式将遗产的全部或部分留给另一方,则生存的一方完全有权利继承这份遗产。
《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
解除关系时,同居期间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