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另外,对于共有财产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二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份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
解除关系时,同居期间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