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房产证的二手房可以补办土地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房屋等建筑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1、准备资料:补办申请人身份证、用地证明文件、登记声明原证遗失作废的报纸;申请人所在的单位或者村委会的证明;如补办申请人为公司或单位的,还需提交法人证明或者法人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
2、备件:申请人以书面申报权证丢失的缘由及其房屋坐落、构造、面积、一切权利来源状况及现状和产权人姓名、住址状况等。
3、备案查档:缴交查档册费后,由发放机关发给暂时收据。对申请丢失事项停止内部查档校核。
4、登报查明,待遗失声明见报后,申请人持报纸和临时收据到发放机关交给原收件经办人。一个月内无异议者,由申请人向测绘所申请勘丈。
5、勘丈入册:由测绘所勘丈、绘图。档案管理部门担任案件入册。
6、登记审查核准。
7、发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