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为设立公司的一系列行为,包括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的整个过程。因此公司设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公司成立则是静态的,指公司在法律上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状态和表现形式。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条件,公司成立是公司设立的结果。
《公司法》第7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成立后取得法人资格,开始享有《民法总则》、《公司法》上规定的各项权利义务,比如公司中法人人格权、公司名称的排他使用权,以及公司财产独立等等各项权利,同时也承担各项义务。但公司设立过程中,公司尚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不能享有前述权利,也不承担相应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