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婚姻法》第10条,重婚是属于无效婚姻。重婚会涉及两个法律的适用问题,刑法和民法对重婚都有规定,但适用规则不同,在婚姻法中,由于1994年2月1日以后国家不承认事实婚姻,因此婚姻法上的重婚只能是法律上的重婚。在刑法中,已经结婚的一方即使没有与他人办理登记的结婚手续,只要构成事实婚姻,也可以构成重婚罪。
无效婚姻的性质是自始无效、宣告无效。即无效婚姻必须以法定诉讼程序宣告确认方才成立,不能由当事人自行认定无效。申请宣告重婚婚姻无效的主体是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