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是指男女之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在一起共同生活,这种关系的生活与合法的婚姻关系完全不同,法律保护婚姻关系,但不保护同居关系,因为同居关系带来的子女、财产关系处理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在我国现行法上,同居分为无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
一是双方无配偶者同居,如果要解除同居关系,可自行解除,单纯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为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是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