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历史上的原因,事实婚姻在现实中曾经大量存在,尤其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国家民政部颁布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1994年2月1日起,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都必须到婚姻登记关系办理结婚登记程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标志着我国从此不再承认有事实婚姻的存在。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