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事诉讼法》和《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离婚诉讼案件调解是必经程序,被告不来无法进行调解。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所以,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不来,通常判不离。第二次起诉离婚,被告若不来,法院会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情况案件的事实做出公正判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如被告故意回避,拒不配合,原告应当法院提供被告详细住址和联系方式,由法院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在法院依法送达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以后,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