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可以以口头方式上诉。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及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的,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为保障被告人能够充分行使上诉权,对于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据此,上诉权作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人民法院不能以被告人用口头方式提起上诉为由,不接受被告人提起的上诉或者为被告人提起上诉设置障碍。对于被告人、自诉人以及法定代理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所陈述的请求和理由制作笔录,由上诉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后,再由其签字或者盖章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上诉、申诉、申请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有困难的,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可以口头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