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对个人档案有影响,具体影响应根据刑事拘留的具体情况判定。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2、86条,公安机关对于七种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但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情况,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于应予逮捕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次提起公诉、审判、量刑定罪。
由此可见,当事人刑事拘留后立即释放的,会有释放证明进行说明,对个人档案影响较小。但若最终因涉及刑事犯罪而定罪量刑,则当事人个人档案的犯罪记录对之后特定工作有较大影响,如法律规定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